安徽合肥传销最新消息:安徽省最大一起传销案件判决,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传销案头目被判刑名单及刑期
2014年3月28日上午,备受关注的我省最大一起传销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宣判,51 岁的主犯王丽娟被判8 年,罚款500 万元。与她一同获刑的还有其丈夫,被判7 年,罚款400 万元。二人所在的42 人犯罪团伙,打着资本运作的幌子“拉人头”搞传销,发展下线达8500 余人,涉案金额达2.4 亿元。据了解,这起传销案是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查获的体系最完整、规模最庞大的“拉人头”式传销案。
安徽合肥传销最新消息
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该组织3 名骨干自2010 年8 月从广西南宁迁到合肥市后,王丽娟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“资本运作”为名,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,每人下线均超过30 人,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。判决书共计99页
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“产品”,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,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,再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。所谓的“资本运作”实行“五级三晋制”的发展模式。“五级”是指实习业务员、业务组长、业务主任、业务经理和高级经理(又称高级业务员、“老总”)五个级别。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 份产品,第1 份产品的价格为3800 元(含500 元的服装费),每人购买的份额最高不得超过21 份,从第2 份到第21 份,每份产品的价格为3300 元,但每份产品都无实物对应,号称“纯资本运作”。每名参与者最多只有3 名直接下线。至2013年案发,不到3 年时间里,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“老总”200 余人,传销人员共计8500 余人。法院查明,该传销团伙涉案金额高达2.4 亿。
这个传销组织大多是亲人骗亲人。今年51 岁的王丽娟是该案的主犯。她于2008 年初从山东烟台到广西南宁,经叶秋林介绍,加入了名为“资本运作”的传销组织。为了发展下线,她首先将丈夫刘国强拉入伙,慢慢发展成为骨干。之后,又将亲妹妹王丽杰介绍进传销组织。王丽杰迷上传销后,又把女儿贾婷婷拖下水。其他骨干中,还有不少是夫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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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犯王丽娟一审判八年罚五百万
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丽娟、刘国强、王丽杰、姜文杰等42 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安徽合肥传销最新消息:王丽娟是涉案传销组织的最高上线,负责传销组织的人事任命、申购资金管理、工资返利的核算和分配等重要职责,系传销组织的策划人、操纵人,发展下线人员达数千人,银行往来传销资金数额巨大,社会危害程度大;被告人刘国强、王丽杰、姜文杰,在传销组织中位居金字塔的顶端,系较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,承担管理、协调等重要职责,发展下线人员达数千人,银行往来传销资金均达数千万元。
由此,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以王丽娟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8 年,并处罚金500 万元;而她的丈夫刘国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400 万元。其他40 人均被判处缓刑至6 年6 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以相应罚金。
主犯王丽娟介绍
51岁的王丽娟是黑龙江依兰县宏克力镇人,高中文化。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叶秋林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“资本运作”的传销组织,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多人加入,形成了以王丽娟、刘国强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骨干体系。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“产品”,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股份,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,再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。
2010年8月,该组织由广西南宁迁至合肥,王丽娟等人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,下线均超过30人,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。至案发,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, 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。
包河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王丽娟等人以“资本运作”、“连锁经营”为名,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“份额”,参加名为“资本运作”的传销组织,实行“五级三晋制”,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,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,从中骗取非法利益,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其中,作为传销“大头目”的王丽娟,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500万元。
王丽娟等四十二名 组织、领导传销案
判刑情况一览表
编号
|
姓名
|
判处有期徒刑年数
|
判处罚金数额
|
1
|
王丽娟
|
8年
|
50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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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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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强
|
7年
|
40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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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|
王丽杰
|
6年零6个月
|
300万元
|
4
|
王丽霞
|
6年零6个月
|
300万元
|
5
|
姜文杰
|
6年零6个月
|
300万元
|
6
|
谭安华
|
6年
|
200万元
|
7
|
杨金根
|
6年
|
200万元
|
8
|
廖文英
|
5年
|
100万元
|
9
|
周清容
|
5年
|
100万元
|
10
|
付连红
|
2年零6个月
|
25万元
|
11
|
刘振红
|
3年
|
30万元
|
12
|
王卫红
|
2年
|
10万元
|
13
|
贾婷婷
|
2年 缓刑2年
|
10万元
|
14
|
鄂永刚
|
3年
|
30万元
|
15
|
易玉斌
|
3年
|
30万元
|
16
|
王俭江
|
4年
|
40万元
|
17
|
苏洪龙
|
3年零6个月
|
35万元
|
18
|
李彩凤
|
2年零六个月
|
25万元
|
19
|
吴红英
|
4年
|
40万元
|
20
|
沈林风
|
2年
|
10万元
|
21
|
徐凤华
|
2年零6个月
|
25万元
|
22
|
穆鑫磊
|
2年
|
10万元
|
23
|
徐金定
|
2年
|
10万元
|
24
|
袁小华
|
5年
|
50万元
|
25
|
盛贵良
|
2年零6个月
|
25万元
|
26
|
漆如燕
|
3年
|
30万元
|
27
|
王小平
|
3年
|
30万元
|
28
|
于远华
|
5年
|
50万元
|
29
|
谭雪芹
|
3年零6个月
|
35万元
|
30
|
余国会
|
2年零6个月
|
25万元
|
31
|
刘晓兰
|
2年
|
10万元
|
32
|
尹明远
|
5年
|
100万元
|
33
|
曹开银
|
3年零6个月
|
35万元
|
34
|
陈政翰
|
5年
|
100万元
|
35
|
曹敏
|
1年零10个月
|
10万元
|
36
|
曹继
|
2年
|
10万元
|
37
|
刘海燕
|
2年零6个月
缓刑3年
|
25万元
|
38
|
胡冬梅
|
6年
|
200万元
|
39
|
肖红
|
1年零10个月
|
10万元
|
40
|
曾永忠
|
2年
|
10万元
|
41
|
潘少元
|
1年零10个月
缓刑2年
|
10万元
|
42
|
严亚芳
|
3年 缓刑3年
|
30万元
|
以上资料来源于中国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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